以目前台灣的器官捐贈規範
-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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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台灣的器官捐贈規範,去除外部維生系統的幫助,心臟自然停止跳動後,觀察五分鐘等醫生宣布死亡,才可以摘除捐贈的器官。 但如果一個人已經確定即將死亡,是否可以以部分區域輸血方式,以確保在等待宣告死亡的時間,維持器官的"新鮮度"以利後續的器官移植呢?當然,宣告死亡是摘取待移植器官的道德界線,但靜待自然死亡的發生而讓待移植的器官產生無法被移植的風險,是否會讓整件事變成一個道德困境呢? 如果安樂死是可以被接受的,那器官捐贈者是否可以同意被提早宣告死亡以確保他的遺願能最完整的被執行?如果可以,那宣告死亡的過程,或者死亡的定義是否又可因人而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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