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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維持 AI 生成內容不具版權之現有法律標準

  • 3月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美國最高法院近期決定不受理一件關於人工智慧創作內容是否受版權保護的案件。這一裁決維持了先前法院的判決,即版權法僅適用於人類作者,而不適用於機器或非人類實體。這起案件最初由電腦科學家 Stephen Thaler 提出,他試圖為其名為「創意機器」的 AI 系統所生成的藝術作品申請版權,但多次遭到美國版權局與下級法院的拒絕。


人類作者身份成為作品獲得法律保護的核心必要條件


這項法律決定的核心在於「人類作者身份」的必要性。目前的司法立場認為,儘管技術不斷進步,版權體系的初衷是為了激勵與保護人類的創造力與智力投入。若作品完全由演算法在沒有人類實質指導或干預的情況下生成,該作品將被視為公共領域的一部分,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這對於正投入大量資源開發生成式 AI 的企業與創作者而言,無疑是一項重大的警示,因為這意味著純粹由 AI 產出的成果在現行法律下無法獲得專屬的商業保護。


人類創意引導與 AI 工具輔助之間的法律界線仍待釐清


目前法律界與科技界仍在爭論人類參與度的比例問題。雖然全自動生成的內容不具備版權,但如果人類在創作過程中有顯著的創意引導,例如透過複雜的指令編排、後製修改或結構設定,該作品仍有可能獲得法律承認。然而,這條界線目前依然模糊,需要透過更多的案例來釐清哪些行為足以構成「人類作者身份」。


隨著 AI 技術的普及,各國法律體系正處於調整階段。美國最高法院此次的沈默,實質上鞏固了目前保護人類創作者的現狀。創作者與企業在運用 AI 工具時,必須體認到技術應作為輔助手段而非替代主體。未來幾年,關於 AI 生成內容的法律定位將持續演變,而如何界定人類在數位創作中的核心地位,將成為決定數位產權價值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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