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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裕 

官商共議開新局

通變毋忘守正心,
從權尤貴識公私。
往來自有分明處,
一步無欺萬事宜。

卻說同治十一年,天津、上海洋船日多,雇外國輪船所付的運價、船位與修理銀,已不能再當偶然開支。李鴻章在直隸總督衙門攤開近年船費,先問官出多少、商出多少,船歸誰管,虧損又由誰認。

盛宣懷奉命往來津滬,向商人詢問入股。上海公所裡,認股名冊一頁頁展開:有人只願寫名,不願當日交銀;有人盼漕糧承運足以保息;也有人怕官中臨時挪用商本。盛宣懷只說,官督不能等於官中包賠,商辦也不能只分利不任虧;未賺到的運費,不得先寫作股利。

李和泰被邀入席,只肯承辦已成立的收股、匯款與購船付款。「認股是願意,實收才是銀。票號可把已收股款匯到上海,也可按購船契約分段付款;不能拿客戶承兌銀填未到股本,更不能替船局保盈虧。」

有人笑他只肯站在櫃後收匯費。他便把前回混合銀元驗單推上桌:「一千枚現銀尚能短十八兩四錢,名冊上的數目若沒進櫃,怎能先作船本?」

周敦德卻不願同裕只站在新局外圍。機器、輪船與電報幾案,他總比旁人早看見新路,也總因急著證明新路可用留下損失。如今真正的輪船新局將開,他主張從周氏可動家產中認一筆大股;不是只為股利,而是想在購船、煤料、運費初定時坐到桌前。

周啟謙先問,江寧戰損、戰後減債與上海新戶壞帳都使自有資本變薄,若官意更改、商股不足或船務連年虧損,周家名下這筆銀能否真與同裕存戶、遠票備付和各房分產分開。

「另戶記帳,限額認股。」周敦德道,「風險便可控制。」

「帳能分戶,外人未必分得清。你要的也不是一筆小股,是周家站在前排。」

父親只准族人以私人可失之銀小額認股,不許動用共同資本,也不許同裕替股息、船價或官款兜底。周敦德將名冊折起一角:「你准的是小到不能進議事之處的銀。等船開成、條件定完,再進去只剩旁人不要的末段。」

周啟謙沒有改口:「位置可以失,不能把尚未發生的船局責任先掛到同裕名下。」父子沒有再爭。那道折角卻一直留在認股頁上。

不久,一名商戶拿認股憑單向錢莊押借八十兩,準備付煤鐵訂金。錢莊持單來問同裕是否已實收,簿上只有名字,銀仍未到。李和泰回道:「有名無銀,不可作押。」訂貨期限因而錯過,船料行將貨轉售,商戶賠去六兩定銀,又退出半數認股。

盛宣懷把六兩損失記入籌辦簿。此後具名認股、驗銀實收、異地匯到與指定用途各分一節;上海收的銀按成色與交割地折算,天津、北京與內地匯來者須等實收回單到滬,只有匯信而無回單者仍列待收。

羅成泰交來首筆實銀。許承綸只交小額現款,想用日後布貨運費抵餘股,仍只能列待估。有人拿舊船、倉棧或未交貨物抵股,也須先查權屬、價值與是否已有押借。帳上可用數目比認股名冊薄了許多,真正能付船價的銀卻一眼可見。

購船草約送到後,霍明德列出付款次序:訂金先付,船體、機器與權屬驗明後付續款,交船取得完整契據才結餘款。外商銀行願墊銀,卻要求以船契與日後部分運費作押。李和泰把所得之便、所失之權與追索條件分開,提醒商人:船尚未開,押權若過重,往後收入已先旁落。

首批船款轉付之日,官中指定款與商股恰同日到帳。經手人想合開一張憑據,王存信從平遙退回:「同日可付,不可同戶。今日省一張紙,明日一筆向官中交代,一筆向股東交代,便混成誰也說不清。」兩筆銀遂各循自己的傳票,付進同一購船契約。

船尚未交,商人又要求同裕保證船方履約。李和泰仍只依契付款:文件不齊,銀不出櫃;船方日後違約,按契追索,不由票號以自有銀補足。周啟謙也定下,同裕只對已收、已匯、已兌負責,不替股東保利,不替官中保本,也不因經手股款取得船局經營權。

首筆船款付出後,名冊上的承諾才第一次變成可查支出。實繳股東能追到自己的銀何時入帳、折成多少、付在哪一段船款。那名因未繳認股而押借失敗的商戶,則把賠掉的六兩定銀收條一直夾在折角名冊裡:紙上有名,不等於櫃上有銀。

另一家早期實繳較多的商號,因熟悉股款到期,取得數段購船承兌與煤料短款。同裕沒有實際失銀,卻少了本可收的匯費與初期往來。李和泰只記未得收入,不准寫作實虧;周敦德卻在旁寫「拒投損失」。周啟謙圈去「損失」二字,准留一句:「拒投亦有代價。」自己另添:「代價可認,責任不可假作未生。」

輪船招商局仍在籌辦,實船尚未成隊,洋船也未讓出航線。上海夜裡,官款、商股、船本、押權與未成收入各自分冊;桌角那張折角認股頁,一邊是未到的名字,一邊是已付出的六兩定銀。

正是:

名列股簿非真本,銀到櫃前始可憑。
欲知南北票號如何競承兌,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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